Update 28/12/2022:
為了讓市民生活繼續有序復常,因應疫情發展及經衞生署考慮過相關風險後,政府今日(12 月 28 日)公布,由明日(12 月 29 日)凌晨零時起進一步調整本地防疫抗疫措施,包括撤銷界定密切接觸者及發出檢疫令、撤銷「疫苗通行證」要求、撤銷佩戴口罩以外的社交距離措施、調整檢測安排,以及維持本地醫療服務。
「疫苗通行證」自推出以來,有效鼓勵市民接種新冠疫苗並成功提升疫苗接種率。第二劑及第三劑的新冠疫苗接種率由今年二月底時分別 71% 及 23%,大幅提升至現時的 93% 及 83%,為香港建立了穩固的免疫屏障。
考慮到現時本港已接種三劑疫苗,以及等同接種三劑的有效接種率已達 94%,政府會撤銷透過《預防及控制疾病(疫苗通行證)規例》(第 599L 章)實施的法定「疫苗通行證」要求,包括現時適用於抵港人士的「臨時疫苗通行證」安排。
Update 20/3/2022:
政府今日宣布調整「疫苗通行證」接種要求,以進一步鼓勵市民盡快接種疫苗(包括第三劑疫苗),以及配合最新修訂的 2019 冠狀病毒病疫苗接種安排。
1. 提前實施「疫苗通行證」第三階段
「疫苗通行證」第三階段會由原來的 6 月 30 日起提前至 5 月 31日起施行,屆時所有「疫苗通行證」適用的一般人士均須已接種第三劑疫苗(除個別特殊群組外)。有關安排考慮到自年初以來市民積極接種疫苗,及政府有足夠疫苗和接種能力為全港合資格市民於限期前接種全數三劑疫苗。
2. 縮短接種第二和第三劑疫苗之間的寬限期
在「疫苗通行證」第三階段期間(即 5 月 31 日起),12 歲或以上人士(非康復者)接種第二和第三劑疫苗之間的寬限期會由原來的九個月縮短至六個月。接種第二劑疫苗後未滿六個月的人士,他們的「疫苗通行證」仍然有效,但他們須於接種第二劑疫苗後六個月內(而非原來的九個月內),接種第三劑疫苗方能繼續使用「疫苗通行證」。
按上述暫擬共識建議的疫苗接種要求,政府會相應調整社交距離措施和入境防控措施等要求,並會另行公布相關詳情,包括有關的實行和過渡安排。
食物及衞生局(食衞局)局長按《預防及控制疾病(疫苗通行證)規例》(第599L章)發出「疫苗通行證指示」(指示),由二月二十四日起「疫苗通行證」將適用於《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下的(1)所有餐飲業務處所;及(2)該指示內指明的表列處所。該指示列出「疫苗通行證」對處所掌管人、員工及到訪人士的要求。
「疫苗通行證」下的新冠疫苗接種要求將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
2 月 24 日至 4 月 29 日期間,12 歲或以上人士須接種最少一劑新冠疫苗才能使用「疫苗通行證」進入指明處所。
第二階段
4 月 30 日起至 6 月 29 日期間,18 歲或以上人士須接種最少兩劑新冠疫苗才可繼續使用「疫苗通行證」,12 至 17 歲人士的接種要求與第一階段相同。
第三階段
由 6 月 30 日起,屆時 18 歲或以上人士如接種第二劑新冠疫苗後未滿九個月,他們的「疫苗通行證」仍然有效,但如接種第二劑後滿九個月,則須接種第三劑才能繼續使用「疫苗通行證」;就 12 至 17 歲人士而言,如接種第一劑新冠疫苗後未滿六個月,他們仍能使用「疫苗通行證」,但如接種第一劑後滿六個月,便須接種第二劑才能繼續使用「疫苗通行證」。
「疫苗通行證」分階段安排讓市民有充足時間接種第二或第三劑疫苗。至於 12 歲或以上的新冠肺炎康復者,其接種要求將視乎出院或康復日期而定。
上述「疫苗通行證」要求適用於所有人士包括員工、顧客、使用者、到訪人士等,除非就個別處所或類別人士另有規定。如個別人士於第 599F 章下發出的指示下另有接種要求,將以該要求為準。
* 第三階段暫時並沒有設完結期限
「疫苗通行證」獲豁免情況
在「疫苗通行證」的安排下,所有進入或身處指明處所的人士,均須符合附表所列的新冠疫苗接種要求,獲豁免情況除外。
豁免情況包括:
(1)12 歲以下的兒童;
(2)持有「新冠疫苗接種醫學豁免證明書」(豁免證明書)人士;
(3)純粹購買或領取外賣食物或飲料;
(4)純粹交付或領取物品;
(5)進行必需的修理工作;
(6)接受疫苗接種、診治或指明檢測;
(7)接受必要的政府服務;
(8)參與法律程序;或
(9)具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等情況。
「疫苗通行證」指明處所
所有餐飲業務處所(包括酒吧或酒館)、遊戲機中心、浴室、健身中心、遊樂場所、公眾娛樂場所、派對房間、美容院及按摩院、夜店或夜總會、卡拉 OK 場所、麻將天九耍樂處所、會址、體育處所、泳池、郵輪、活動場所、宗教場所、理髮店/髮型屋、商場、百貨公司、超級市場、街市/市集,以及酒店/賓館(只適用於員工)。
則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