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date 28/12/2022:
为了让市民生活继续有序復常,因应疫情发展及经衞生署考虑过相关风险后,政府今日(12 月 28 日)公布,由明日(12 月 29 日)凌晨零时起进一步调整本地防疫抗疫措施,包括撤销界定密切接触者及发出检疫令、撤销「疫苗通行证」要求、撤销佩戴口罩以外的社交距离措施、调整检测安排,以及维持本地医疗服务。
「疫苗通行证」自推出以来,有效鼓励市民接种新冠疫苗并成功提升疫苗接种率。第二剂及第三剂的新冠疫苗接种率由今年二月底时分别 71% 及 23%,大幅提升至现时的 93% 及 83%,为香港建立了稳固的免疫屏障。
考虑到现时本港已接种三剂疫苗,以及等同接种三剂的有效接种率已达 94%,政府会撤销透过《预防及控制疾病(疫苗通行证)规例》(第 599L 章)实施的法定「疫苗通行证」要求,包括现时适用于抵港人士的「临时疫苗通行证」安排。
Update 20/3/2022:
政府今日宣布调整「疫苗通行证」接种要求,以进一步鼓励市民尽快接种疫苗(包括第三剂疫苗),以及配合最新修订的 2019 冠状病毒病疫苗接种安排。
1. 提前实施「疫苗通行证」第三阶段
「疫苗通行证」第三阶段会由原来的 6 月 30 日起提前至 5 月 31日起施行,届时所有「疫苗通行证」适用的一般人士均须已接种第三剂疫苗(除个别特殊群组外)。有关安排考虑到自年初以来市民积极接种疫苗,及政府有足够疫苗和接种能力为全港合资格市民于限期前接种全数三剂疫苗。
2. 缩短接种第二和第三剂疫苗之间的宽限期
在「疫苗通行证」第三阶段期间(即 5 月 31 日起),12 岁或以上人士(非康復者)接种第二和第三剂疫苗之间的宽限期会由原来的九个月缩短至六个月。接种第二剂疫苗后未满六个月的人士,他们的「疫苗通行证」仍然有效,但他们须于接种第二剂疫苗后六个月内(而非原来的九个月内),接种第三剂疫苗方能继续使用「疫苗通行证」。
按上述暂拟共识建议的疫苗接种要求,政府会相应调整社交距离措施和入境防控措施等要求,并会另行公布相关详情,包括有关的实行和过渡安排。
食物及衞生局(食衞局)局长按《预防及控制疾病(疫苗通行证)规例》(第599L章)发出「疫苗通行证指示」(指示),由二月二十四日起「疫苗通行证」将适用于《预防及控制疾病(规定及指示)(业务及处所)规例》(第599F章)下的(1)所有餐饮业务处所;及(2)该指示内指明的表列处所。该指示列出「疫苗通行证」对处所掌管人、员工及到访人士的要求。
「疫苗通行证」下的新冠疫苗接种要求将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2 月 24 日至 4 月 29 日期间,12 岁或以上人士须接种最少一剂新冠疫苗才能使用「疫苗通行证」进入指明处所。
第二阶段
4 月 30 日起至 6 月 29 日期间,18 岁或以上人士须接种最少两剂新冠疫苗才可继续使用「疫苗通行证」,12 至 17 岁人士的接种要求与第一阶段相同。
第三阶段
由 6 月 30 日起,届时 18 岁或以上人士如接种第二剂新冠疫苗后未满九个月,他们的「疫苗通行证」仍然有效,但如接种第二剂后满九个月,则须接种第三剂才能继续使用「疫苗通行证」;就 12 至 17 岁人士而言,如接种第一剂新冠疫苗后未满六个月,他们仍能使用「疫苗通行证」,但如接种第一剂后满六个月,便须接种第二剂才能继续使用「疫苗通行证」。
「疫苗通行证」分阶段安排让市民有充足时间接种第二或第三剂疫苗。至于 12 岁或以上的新冠肺炎康復者,其接种要求将视乎出院或康復日期而定。
上述「疫苗通行证」要求适用于所有人士包括员工、顾客、使用者、到访人士等,除非就个别处所或类别人士另有规定。如个别人士于第 599F 章下发出的指示下另有接种要求,将以该要求为准。
* 第三阶段暂时并没有设完结期限
「疫苗通行证」获豁免情况
在「疫苗通行证」的安排下,所有进入或身处指明处所的人士,均须符合附表所列的新冠疫苗接种要求,获豁免情况除外。
豁免情况包括:
(1)12 岁以下的儿童;
(2)持有「新冠疫苗接种医学豁免证明书」(豁免证明书)人士;
(3)纯粹购买或领取外卖食物或饮料;
(4)纯粹交付或领取物品;
(5)进行必需的修理工作;
(6)接受疫苗接种、诊治或指明检测;
(7)接受必要的政府服务;
(8)参与法律程序;或
(9)具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等情况。
「疫苗通行证」指明处所
所有餐饮业务处所(包括酒吧或酒馆)、遊戏机中心、浴室、健身中心、遊乐场所、公众娱乐场所、派对房间、美容院及按摩院、夜店或夜总会、卡拉 OK 场所、麻将天九耍乐处所、会址、体育处所、泳池、邮轮、活动场所、宗教场所、理髮店/髮型屋、商场、百货公司、超级市场、街市/市集,以及酒店/宾馆(只适用于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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