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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12日以大同公司「不能」平等对待股东、无法期待其依法召开股东会为由,核准大同市场派欣同及新大同公司召集大同股东临时会,却也引发外界认为经济部这个决定,未来会让公司经营权之争更加激烈,并开恶例。
经济部长王美花昨(13)日对此表示,公司法173条第4项是个高门槛要件,必须要有很特殊、很具体的状况,才会适用,而且使用的非常谨慎。
王美花强调,大同公司市场派股东申请自行召集股东临时会,这个个案符合具体情形,才会适用公司法173条第4项,未来不是每一个公司循此模式都会被核准。
经济部7月9日以未达合法出席人数为由,认定6月30日的大同股东常会「流会」,驳回董事变更登记。接着,市场派股东林宏信、王光祥二组人马,先后以公司法173条第4项向经济部申请召集股临会,改选董事,经济部11日核准欣同及新大同公司申请自行召集大同公司股东临时会。
经济部表示,公司法173条第4项立法意旨在于,股东会以董事会召集为原则,董事会「不为」召集或「不能」召集时,应给予股东召集之权。
依此,经济部认定大同董事长林郭文艳「不能」平等维护股东权益、已无法期待其依法召开股东会,符合公司法173条第4项规定,核准林宏信等人召集大同股临会改选董事。
对于12日经济部核准欣同及新大同公司申请自行召集大同公司股东临时会,公司派会有意见一事,王美花表示,这是难免的,至于针对处分要不要诉愿或行使救济权,这也是大同公司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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